参展厂商须严格遵守「参展一般规定」,违规者经大会劝导无效,得当场停止其展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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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般事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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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报名表只限填一个报名单位,不得合并报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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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展订金一经缴纳,概不退还;摊位分配后退出参展者,其所缴纳之参展费将充作本展览会经费支用,不予退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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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展厂商所租摊位,不得私自转让或非以报名时申请之公司名称(包括赞助厂商名称)参加展出。如有违反,主办单位得立即收回转让之摊位,停止非报名厂商继续展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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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品需符合展出主题,参展厂商所展示之产品,必须与本展主题有关,否则不得展出。如有蒙混进场报名展出者,一经发现除立即停止其展出外,所收 费用概不退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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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配合政府查禁仿冒措施,本展览会严禁陈列产地标示不实、仿冒厂标或侵犯他人专利或著作权之产品。参展厂商如明知其参展产品经判决确定有标示不实或侵害商标、专利或著作权之情事,而仍予以陈列时,一经发觉,主办单位得立即停止其全部产品之展出及没收其所缴参展费用。凡于参展期间发生侵害商标、专利或著作权纠纷而涉讼中之产品,本展览会一律禁止其展出,参展厂商不得异议。主办单位如因此牵连涉讼或受有其它损害,该参展厂商并须负一切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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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单位保留变更展出日期及地点之权,如因天灾或其它不可抗拒力而须变更日期或地点,主办单位已收之费用概不退还,亦不负其它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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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有权视展场容纳状况酌减厂商摊位面积或摊位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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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展厂商在展览期间不得制造八十分贝以上之噪音,因示范、操作展品而产生烟雾、废气、灰尘、恶臭及剌激性气体与挥发性有机化学溶剂污染物等,需自备污染处理设备,立即妥善处理,不得影响附近摊位及现场展出,否则应 停止现场示范操作或立即终止展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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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出之产品如不愿让参观者拍照或录像,请自行加设「请勿拍照」或「请勿摄影」中英文标示牌,惟对持有主办单位所发记者证(PRESS)者,请尽量配合以利宣传工作之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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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展览场秩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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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展厂商之展示范围仅限于各自摊位内,不得在摊位以外地区如公共设施、走道或墙柱上陈列商品或张贴任何宣传物品或分发型录、出版品、纪念品等宣传资料。如有违反,主办单位得强制清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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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易爆、易燃及其它危险物品、违禁品禁止携入展场;如经发现,主办单位得强制予以搬离展场,由参展厂商负担 一切费用及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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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保险:
(1) 展览期间(包括展前布置及展后拆除期间)主办单位管理人员负责管制展场出入口,维持人员及展品进出展场公共秩序,惟 参展厂商对其产品、装潢物料及工程设施均应自行派人照料,贵重物品请自行投保并聘雇警卫加强保全,如有遗失或损毁,展览主办单位不负赔偿责任。
(2) 参展厂商自展品及装潢品运至展场起,至展览结束运离展场止,必须自行投保火险、窃盗险、水险及公共意外责任 险(包括天然灾害附加险、如台风、地震、洪水、豪雨及其它天然灾害等);任何展品于上述期间在展出场地遗失或损毁,主办单位不负赔偿责任。
(3) 参展厂商摊位上的设施、物品及展览品在展览期间(包括展前布置及展后拆除期间)因设置、操作、保养或管理不当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员或第三人遭受伤亡或财物损失,应由引起伤亡损失事故之参展厂商自负一切赔偿及法律责任。
(4) 凭证进出场:参展厂商应于展品进场时向服务台领取识别证,展出期间必须佩带进入展场。
(5) 除主办单位外,任何人不得于公共区域散发传单,从事推广活动或置放公司或私人物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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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违规处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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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展厂商如违反本规定,经主办单位劝告两次无效或情况急迫无从劝告时,主办单位将立即停止水、电之供应或采取停止展出之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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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,主办单位得随时修订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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